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吳穎嘉被 告 新儒億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學習被 告 陳淑銀
王天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3,303元(計算式:本金600萬元+本金4,220,812元+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82,491元=10,303,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2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20,524元,尚應補繳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6,000,000元 114年10月4日 114年12月29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87/365)年 3.348% 47,881 元 2 違約金 6,000,000元 114年11月5日 114年12月29日 (55/365)年 0.3348% 3,027 元 3 利息 4,220,812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2月29日 (94/365)年 2.723% 29,599 元 4 違約金 4,220,812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2月29日 (63/365)年 0.2723% 1,984 元 合 計 82,491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