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劉煜明被 告 盛泰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元鴦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泰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原證附圖紅色部分之地上物占用面積46.97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返還占用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6,366元(計算式:46.9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800元=36萬6,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
三、提出宗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元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