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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劉煜明被 告 盛泰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元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中關於「提出宗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應更正為「盛泰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115年度補字第608號之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