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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A02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A03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