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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謝麒麟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50元(計算式:91,250元+45,000元=13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二、請於閱卷後補正被告劉建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