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李翊瑄被 告 詹梁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3,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1 請求金額 99,989元 99,989元 2 利息 114年6月17日 115年3月16日 (274/365) 5% 3,753元 合計 103,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