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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0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黃〇〇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黃進勲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起訴狀附表所示10筆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代位人之繼承登記資料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除上開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段) 1 318地號土地 2 318-1地號土地 3 484地號土地 4 484-1地號土地 5 484-3地號土地 6 484-4地號土地 7 484-5地號土地 8 484-6地號土地 9 484-7地號土地 10 781地號土地 11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建物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