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黃永賢
黃永明前列黃永賢、黃永明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被 告 胡世超(蔡文潭之繼承人)
胡士琴(蔡文潭之繼承人)
胡士強(蔡文潭之繼承人)
陳君琪(蔡文潭之繼承人)
陳君儀(蔡文潭之繼承人)
陳君偉(蔡文潭之繼承人)
陳泰利(蔡文潭之繼承人)
陳炫志(蔡文潭之繼承人)
陳威志(蔡文潭之繼承人)
陳暐恬(蔡文潭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世超(蔡文潭之繼承人)等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20,34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8,570㎡×公告土地現值500元×原告二人之權利範圍1/1=19,2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252元。
二、提出被告蔡文潭(即原告聲請欲假扣押查封登記之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被告確已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