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陳木守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筠軒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如欲請求被告返還金錢,應於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為何。
二、被告黃筠軒、張育捷、黃增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全體被告住居所、更正後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