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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昌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曉汶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文全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詹文全、黃寶蓮、陳秀鳳、杜清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