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謝賢錞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梅庄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起訴狀欠缺訴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不符,應具狀補正之,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
二、又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應說明原告就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條文內容為何?及合於該法律規定之事實及理由。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事實及理由,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
三、被告阮氏梅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