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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0號原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騏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巷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巷0號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四、提出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