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0號原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騏被 告 謝源興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巷0號之後房構造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依原告所陳占用面積26.45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73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4,300元×被告占用面積26.45平方公尺=642,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