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1號聲 請 人 田金剛
林貞真李晨瑜洪淑樺相 對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田金剛新臺幣(下同)214,872元、林貞真257,148元、李晨瑜241,180元、洪淑樺262,424元,調解金額共計975,624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