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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1號聲 請 人 楊發成相 對 人 林明松

林明泉林明通林文雄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海口保民宮,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2,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系爭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該所有人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按本件相對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四、提出海口保民宮之寺廟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海口段海口小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96-17地號土地 15 21,500元 全部 322,500元 2 396-15地號土地 213 21,500元 全部 4,579,500元 合計 4,902,000元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