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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3號原 告 鍾秉育被 告 鍾秉民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於108年10月15日登記之預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3,099,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廣源段) 土地公 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04地號土地 14,000元 476.42 22183/ 47734 3,099,634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