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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0號原 告 柯明娟

柯怡聿上列原告與被告許〇〇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如附表所示編號2建物之所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之別資料。

三、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竹南鎮慈裕段) 1 52地號土地 2 51建號建物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