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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7號原 告 劉煜明被 告 江蓮豐

魏文才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房屋越界部分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編號 原告所有土地(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段一小段) 土地公告現值 (元/㎡) 被告所有房屋 (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段一小段) 占用面積 (㎡) 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845、846地號土地 19,600元 95建號房屋 3 58,800元 2 845、846地號土地 19,600元 96建號房屋 3 58,800元 合計 117,600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