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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被 告 祁文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

二、被告祁文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96,782元 96,782元 2 利息 90,493元 106年3月25日 115年3月4日 (8+345/365) 15% 121,422元 合計 218,204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