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温貴妹訴訟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為閔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張為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 1 5地號土地 2 6地號土地 3 7地號土地 4 17地號土地 5 386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