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6號原 告 吳軒宇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被 告 呂大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24號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被告不得持前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前揭二項聲明自經濟上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584元(計算式:本金合計140萬元+如附表所示利息39,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700,000元 114年10月25日 115年4月14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172/365)年 6% 19,792元 2 利息 700,000元 114年10月25日 115年4月14日 (172/365)年 6% 19,792元 合 計 39,584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