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5號聲 請 人 莊志明代 理 人 柯晨皓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城泰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