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5號聲 請 人 莊志明代 理 人 柯晨晧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城泰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柯晨皓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晨晧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115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