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1號聲 請 人 葉翎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碧桓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吳碧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