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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1號聲 請 人 葉翎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碧桓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吳碧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