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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9號原 告 莊卓岳被 告 林閒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本票債權均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1 莊卓岳 林閒肜 WG0000000 108年9月20日 未記載 100,000元 2 莊卓岳 林閒肜 WG0000000 108年11月15日 未記載 200,000元 合計 300,000元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