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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5號原 告 大武海研生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劍虹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慶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利息部分,具體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補正蓋用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