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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徐鳳美被 告 史桃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計算式:1,350,000元+懲罰性違約金270,000元=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