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陳玉霖即順薪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良偉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
二、提出被告徐良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