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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王禮順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王平順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852,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編號 標 的 (苗栗縣苗栗市)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南勢坑段下南勢坑小段696-3地號 330 6,900元 1/2 1,138,500 元 2 巨蛋段264地號 96.81 37,500元 1/2 1,815,188 元 3 巨蛋段265地號 101.27 37,500元 1/2 1,898,813 元 合 計 4,852,501 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