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蒙姿璇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陳報原告所有同段864-1、864-2地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若未陳報,即以全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