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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蒙姿璇被 告 魏世興

陳坤輝魏金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0元×原告主張被占用面積合計46平方公尺=7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