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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范允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8,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188,426元 2 利息 186,860元 115年3月14日 115年3月16日 (4/365) 12.72% 260元 合計 188,68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