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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涂月娥

陳永煜陳清榕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永朗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永朗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42,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扣除原告前繳2,410元,尚應補繳7,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一:遺產清冊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陳永朗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4,100 114.37 1/1 1/4 689,079 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街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13,300元 1/1 53,325 元 3 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757元 1/1 189 元 4 中華郵政公司公館郵局00000000000000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23元 1/1 56 元 5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儲值金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5元 1/1 9 元 共 計 742,658 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