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朱莉蓁被 告 戴賢志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賢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鄉○○段0地號土地 14,720㎡ 170元/㎡ 2分之1 1,25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