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6號原 告 張陳鳳梅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蕭浚安律師梁馨云律師上列原告與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提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