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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6號原 告 張陳鳳梅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蕭浚安律師梁馨云律師上列原告與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提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