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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李千本被 告 李建文

李三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抵押權登記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因土地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182,178元,高於擔保之債權額2,666,667元(計算式:800萬×1/3=2,666,667,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即2,666,667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苗栗縣通霄鎮通灣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38地號土地 23,156.69 680元 1/2 7,873,275元 2 1244地號土地 1,510.34 680元 1/5 205,406元 3 1245地號土地 761.01 680元 1/5 103,497元 合 計 8,182,178元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