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9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喜發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代位人劉美容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