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98號原 告 楊馥年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被 告 葉黃滿妹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875元(計算式:本金1,993,399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7,476元=2,010,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1,993,399元 115年2月25日 115年4月29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64/365)年 5% 17,476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