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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薇多利亞5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偉航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鎮宏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