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陳金銓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凱(即楊清安之繼承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清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景峰,惟原告如已成年,則填載陳景峰為法定代理人之原因為何?請具狀陳明,如為誤繕亦請具狀陳報。
三、原告如欲委任陳景峰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