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李易叡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至軒等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3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劉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劉至軒、劉〇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