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雅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淑玲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