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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2號抗 告 人 張永桐

張玲娟張玲玲張玲芳張玲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鏡陵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抗告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