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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永桐

張玲娟張玲玲張玲芳張玲蘭上5人共同代 理 人 柯晨晧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鏡陵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