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舜彥等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3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