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李怡寬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112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28,112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