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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益瑶

楊至中被 告 李素君

葉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另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