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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張次惠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紀桂銓律師被 告 宋呂米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復為同法第828條第2項所明定。故各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所為回復公同共有物、除去妨害公同共有物所有權之請求,均得單獨起訴,此與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係就公同共有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者,應以該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或得全體同意,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之情形有間(參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69號裁定意旨)。查原告與訴外人張育綵、張正近、張郁婕、張博婕等人於民國94年5月26日因共同繼承而登記公同共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權利3分之1,上開人並與他人分別共有系爭土地。原告雖單獨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既係以公同共有人之身分,依民法第767條第1條、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依照前揭說明,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他人共有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前經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予被告,而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已於58年8月20日屆滿而消滅,卻未辦理塗銷登記,已妨害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原告乃依民法第767條中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就系爭土地之系爭地上權登記應予塗銷。

三、被告則以:被告就系爭土地繼受訴外人陳劉鳳英與原告祖上之租地建屋契約,且被告持續有繳交地租,原告應繼受系爭地上權負擔,系爭地上權無消滅之原因,亦未塗銷登記,應繼續存在;又系爭租地契約雖多年未續訂,但被告仍有持續繳交地租予訴外人即系爭土地管理人張耀南,依法應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型態。另被告於115年1月間已向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購買取得6分之4應有部分所有權,而與原告同為系爭土地共有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之公同共有人,系爭

土地上設定有系爭地上權登記,暨系爭地上權登載其存續期間自38年8月20日起至58年8月20日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3、99至10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地上權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依土地登記規

則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應辦理登記。又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451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限之效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678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查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為「自38年8月20日起至58年8月20日」,已如前述,系爭地上權顯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當然消滅。

㈢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

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821條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系爭地上權既因期間屆滿而消滅,則系爭地上權登記之存在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已造成妨害。原告既為系爭土地之公同所有人,其依上開規定本於所有權之行使,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被告雖抗辯其與原告間存有租賃契約及其已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4所有權云云,惟無論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是否確存有上開租賃契約或被告是否同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均與系爭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之判斷無涉,尚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之地位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地上權人 坐落土地 收件年期 字號 登記日期 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地租 設定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 宋呂米妹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79年 苗栗地所字第1906號 79年4月2日 全部(1分之1) 38年8月20日至58年8月20日 依照契約約定 壹部參貳坪貳‧壹‧零 原設定收件年期字號:原收件字號;00000000000號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