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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劉宇軒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法定代理人 吳振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