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林麗華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萬3,808元(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3,800元×佔用面積116.21平方公尺+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21萬8,010元=298萬3,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483元,扣除原告已繳2萬3,145元,尚應補繳1萬3,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